为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规范促发展,以监管保安全,严格落实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 严格经营许可准入
(一)从事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二)申请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除符合经营境内旅游业务的条件外,还需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其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等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
(三)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健全日常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旅行社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投诉处理等情况。
(二)强化入境旅游业务专项监管。对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要重点检查其外联接待能力、外语导游配备、服务质量标准执行、旅游团队管理、境外合作方资质审核以及是否按规定填报团队信息等情况。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及时受理和处理涉及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境内及入境旅游业务的投诉举报。
(四)加强信息公示。依法公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境内旅游业务或入境旅游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违法所得巨大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旅行社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信用监管。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五、 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监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二)提升监管能力。加强旅游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加强部门协作。积极与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旅游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旅游者的维权意识,引导行业自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文化和旅游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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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5 22:05:25